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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贴士|违规炒股有风险,赔了夫人又折兵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行政处罚案例分析(总353期)

2021-07-23 17:36:34 来源: 浏览:1
    合规贴士|违规炒股有风险,赔了夫人又折兵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行政处罚案例分析(总353期)
    
    经公开数据统计,2021年至今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共作出14起针对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处罚(详见附表),涉及从业人员15人,罚没金额约5870万元。今天小编带大家来看看几类典型的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行政处罚案例的简析。
    一、违法及处罚依据
    
    
    
    
    
    新《证券法》
    《证券法》(2005年修订)
    违法炒股
    第四十条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
    违法炒股
    罚则
    第一百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
    从收集的14起处罚案例来看,其中11起根据2005年《证券法》作出处罚,3起根据新《证券法》作出处罚。其中1起经当事人申诉后改为适用新《证券法》,参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新《证券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遂监管机构采纳了当事人的申辩理由。该处罚中当事人石某作为证券经纪人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石某未从中收取相关收益分成,但获得相应的佣金提成3,224.02元。按照2005年《证券法》对于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罚款金额为十万元起步,三十万元封顶,而新《证券法》未规定起步罚款金额,且将封顶金额提升至五十万元。经当事人申诉后,监管部门最终根据新《证券法》作出处罚:对石某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224.02元,并处以罚款2万元。
    
    二、处罚对象岗位分布
    
    
    14起案例涉及的处罚对象均来自证券营业部,其中4位为营业部经纪人,3位为营业部总经理,2位为营业部副总经理,2位为投资顾问(或投资顾问助理),1位为客户经理,其他3位未公布具体岗位。证券营业部网点分布广、从业人员多,是产生执业行为风险的高发领域。而处罚对象超1/5为营业部总经理,也反映出相关证券营业部整体合规意识薄弱,公司对营业部的合规管理需进一步加强。
    另一方面,证券经纪人也属于执业行为违法处罚重灾区。证券经纪人历来属于证券从业人员,违规案例中有一位当事人以“经纪人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证券从业人员”为由提出申诉后被驳回。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经纪人签署并实际履行了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与证券公司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是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三、违法行为情况分析
    
    
    (一)违法买卖股票行为特点
    根据2021年至今的相关行政处罚案例,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具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利用配偶、直系亲属、亲朋好友的账户进行交易,并且越来越隐蔽;
    二是利用现金存取、第三方中转等方式,试图切断资金往来;
    三是决策和操作分离,往往是从业人员负责选择标的、作出买卖决策,配偶或其他人员操作下单,造成交易主体难以区分。
    (二)违法行为收益情况
    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大部分没有“违法所得”,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例中10起为亏损,仅4起盈利;亏损金额最大的达到642.2万元。
    (三)违规买卖股票的责任
    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被查处后要承担巨大法律责任,一般直接以行政处罚而非行政监管措施进行处理。
    在有违法所得的案例中,一般根据危害程度,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前提下处以1-3倍罚款。其中盈利金额最大1起违规买卖股票案例盈利1499.6万元,相应也被处以1400万元的高额罚款。
    另1起案例因涉嫌与客户趋同交易,危害程度较大,被处以3倍罚款:黄某利用GJ证券恒生集中交易系统176操作员账号和密码设置简单的漏洞,通过私下测试获取了176操作员账号和密码。利用176操作员账号权限查询GJ证券客户的证券账户,经多次统计验证历史盈利的概率,筛选出一组盈利较高的标的账户组后,长期跟踪标的账户组买卖股票信息,趋同交易获利308万元。监管部门责令黄某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黄建雄违法所得308万元,并处以900万元罚款。
    (四)违规买卖股票通常伴随着代客理财的行为
    违规买卖股票和代理理财同时发生时,在计算违规所得时通常分别计算,14起案例中有3起同时存在代客理财的违规行为,当事人分别获得佣金提成或收益分成350万元、30万元和63元。其中1起代客理财案例当事人获得佣金提成350万元,被处以1000万元罚款,并被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
    四、申诉情况
    
    
    14起处罚案例中有6起当事人提请申诉,仅2起申诉被部分采纳。除前述提到的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新《证券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被采纳外,当事人刘某提出的“个别终端下单记录不是本人操作”,结合代理律师提交的袁某询问笔录等情况,具有一定合理性,被部分采纳,剔除相关终端下单情况后,调减当事人违法所得金额16.27万元。
    而未被采纳的申诉理由主要有:
    (一)证券账户组由当事人控制事实不清
    监管部门主要根据银证转账的主要资金来源和去向、发出交易指令的IP地址、MAC地址、硬盘序列号及手机号码及问询笔录等证据来判断证券账户组是否由当事人控制。
    (二)盈利计算有误
    在计算涉案证券账户组的盈利情况时,监管部门会参考交易所提供的计算数据,包括具体数据和计算方法,且计算盈利时会将非炒股收益剔除。
    (三)融资利息和费用没有从盈利中扣除
    监管部门在对违法所得进行认定时已将合理税费予以扣除。融资融券应付利息不属于涉案违法行为的直接成本,与涉案违法行为本身无关。
    (四)对资金来源的认定有误
    个别当事人提出其转入涉案账户组的资金为遗产分割或营业部冲业绩资金,但当事人无法出具相关证据,监管机构没有采纳相关申诉。
    (五)当事人因身体原因请求减免处罚
    监管机构认为当事人的病情不影响案件违法性质的认定,因此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五、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违法
    对个人及证券公司造成的影响
    (一)对证券公司的影响
    主要业务人员(含分支机构负责人)因违法买卖股票被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因违规代客买卖证券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等情形,将被认定“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存在不足,在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将会相应扣0.5分。
    (二)对从业人员个人的影响
    1、将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个人处罚的信息也将被纳入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档案。
    2、将不能从事证券行业工作,影响个人职业生涯。
    3、担任上市公司高管、其他金融行业高管将受到负面影响。
    六、相关提示与建议
    
    
    近年来,证券监管部门持续坚持“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工作思路,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各证券公司也都持续加强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监测管理,不断强化内部问责。因此,建议从业人员:
    一是牢固树立底线意识,珍惜自身证券职业生涯,尤其不得借用亲属的证券账户买卖股票,或者替亲属操作证券账户;
    二是随着信息技术发展,监管监控手段不断完善,非常容易被检查与处罚,不能存在侥幸心理;
    三是严禁将办公设备借予他人登录、操作证券账户或使用个人设备代客操作、帮助客户办理证券业务。
    |附表|
    
    
    处罚日期
    对象
    岗位
    盈亏情况
    处罚情况
    2021年1月6日
    庞某
    经纪人
    亏损28万元
    处以2万元罚款。
    2021年1月6日
    徐某
    经纪人
    亏损3.7万元
    处以1万元罚款。
    2021年2月26日
    石某
    经纪人
    未收取收益分成,但获得相应的佣金提成3,224.02元。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224.02元,并处以罚款2万元。
    2021年3月1日
    张某
    营业部总经理
    亏损17.6元。
    处以3万元罚款。
    2021年3月19日
    江某
    营业部总经理
    盈利1499.6万元
    没收江海涛违法所得14,996,248.43元,并处以14,000,000元罚款。
    2021年4月9日
    刘某
    营业部总经理
    一、违法买卖股票:亏损累计263.02万元,佣金提成共4.01万元。
     二、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违法所得350.64万元。
    1.他人名义买卖股票的行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罚款80万元。2.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50.64万元,并处罚款1000万元。3.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
    2021年4月19日
    黄某
    投资顾问
    获利308万元
    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黄建雄违法所得3,081,387.26元,并处以900万元罚款。
    2021年4月23日
    单某
    客户经理
    1、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亏损4.2万元。
     2、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获30万元报酬。
    一、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
     二、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0万元,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以上罚没款金额共计70万元。
    2021年4月26日
    杨某
    经纪人
    一、违法买卖股票:盈利1361.92元。
     二、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获利63元。
    违法买卖股票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361.92元,并处以4万元罚款;违法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3元,并处以5000元罚款。合计罚没款46424.92元。
    2021年5月17日
    黄某
    投资顾问助理
    亏损20.7万元。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一万元罚款。
    2021年5月19日
    赵某、郭某
    员工
    共计亏损16.6万元
    分别处以2万元罚款。
    2021年5月20日
    刘某
    营业部副总经理
    盈利为97万元
    没收其违法所得970,148.59元,并处以970,148.59元罚款。
    2021年5月20日
    帖某
    营业部副总经理
    亏损41.2万元
    处以20万元罚款。
    2021年6月4日
    周某
    员工
    亏损642.2万元
    2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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