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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时代]宁德时代:东方精工公告片面且不客观 不予认可

2020-07-27 23:04:13 来源: 浏览:1
7月3日早间,宁德时代(300750)针对东方精工6月28日披露的《关于近期媒体和投资者关注事项的说明公告》(简称“东方精工公告”)中涉及公司与普莱德的内容进行了说明。公司称,东方精工公告中涉及公司与普莱德的正常交易、商业合同、商业定价与返利事项等披露严重失实,关于公司与普莱德相关交易事项的描述不符合业务实际情况,误导投资者与社会公众,公司不予认可。

  公告称,东方精工公告中称“2018年度普莱德所获取的返利金额和返利比例均异常”。公司认为,东方精工仅简单地从返利金额与返利比例角度来看交易公允性,选择性忽略交易价格形成机制是片面且不客观的。

  公司表示,公司产品定价遵循市场化原则,定价原则具有一贯性。普莱德是公司的重要客户,公司对普莱德多年来的定价原则具有一贯性,且与其他客户整体上保持一致。返利属于公司与普莱德销售交易定价机制的一部分,扣除返利、价格调整后的产品价格才是公司产品最终销售价格,该最终价格经双方协商后确定。

  另外,公司与普莱德的销售定价公允。公司将最近三年向普莱德的最终销售价格(即返利后价格)与行业权威的第三方机构统计的锂离子动力电池电芯市场价格数据进行比较。通过对比,最近三年公司向普莱德销售的动力电池电芯产品价格与市场价格基本相当,变动趋势与市场价格变动趋势基本一致,不存在售价显著低于市场价格的情况。

  东方精工公告中称“年底突击签署第三份返利合同约2.77亿元,但无合同编号”、“普莱德与宁德时代签署的与2017年业务有关的返利合同,签署日期为2017年9月。”公司认为,该描述忽视了正常的商务价格协商和调整机制,片面且不完全符合实际情况,具有一定的误导性。

  公司表示,其与普莱德签订的返利协议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合法有效,定价方式符合市场惯例,返利确定时间与方式具有一贯性,具有商业合理性,且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同时公司表示,自2019年1月东方精工发布业绩预告以后,公司及普莱德原股东自2月份开始和东方精工及其董监事、立信会计师就东方精工商誉减值及普莱德2018年业绩情况进行多次沟通问询,但至今从未取得东方精工及其董监事或立信会计师的任何形式的正式回复。

  公司认为,东方精工公告的有关表述及定性不符合实际情况,片面且不客观,误导投资者与社会公众,严重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权益。公司不认可东方精工公告内容,已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并将依法采取必要手段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权益。

  原标题:宁德时代:东方精工公告片面且不客观公司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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