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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发科技]立信朱建弟建言:完善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

2020-05-27 19:52:09 来源: 浏览:1
全景网5月27日讯  全国两会正在召开,多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民生关注热点提出建议。全国人大代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兼董事长朱建弟提请最高院制定《审理证券市场因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完善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
  近两年,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行为依旧层出不穷,2018年,证监会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10件,其中内幕交易类案件处罚87起、操纵市场类案件处罚38起,合计占比超过40% 。每年因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受损的投资者数量十分庞大。
  以前,由于缺乏明确司法解释,在大多数内幕交易民事侵权赔偿纠纷中,法院往往因为因果关系、损失计算等较为复杂的技术问题,不支持投资者民事索赔。直至2019年12月27日,我国才出现自1999年《证券法》颁布以来,全国操纵市场民事损害赔偿案件第一单原告获胜的判决。
  尽管有的法院建议参照适用《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虚假陈述规定》”),来处理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民事侵权赔偿纠纷,但是,该等做法缺乏合法性与合理性。一方面,《虚假陈述规定》没有规定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民事侵权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另一方面,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与虚假陈述三者行为特征、违法目的、侵害后果、损失计算逻辑、市场影响以及行政处罚各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分配也有明显区别。特别是,《虚假陈述规定》自2002年颁布至今已实施十八年,在系统风险扣除、民事责任分配等方面同样存在诸多不足,也不宜完全照搬适用。
  我国《证券法》第五十三条 及第五十五条规定,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目前并没有相关的民事赔偿规定,正因缺乏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行为民事赔偿案件的立案标准、因果关系认定、损失计算、系统风险扣除等规则,这给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行为的民事审判实践造成不利影响,也导致因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行为受到损失的投资者的民事权益长期得不到充分有利的保护。
  考虑到个案判决,缺乏统一的参考和裁判标准,无法适用于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行为引发的全部民事赔偿案件,因果关系和损失计算等诸多问题,也难以通过个案予以明确,这给司法实践造成较大困扰,也不利于保护中小股民的合法权益。
  鉴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行为民事赔偿纠纷案件的行为性质、因果关系、责任承担或计算投资者损失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可供参考,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我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及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对内幕交易行为和操纵市场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证监会制定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及《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进一步规定了两类违法行为的主体认定、行为定性和违法所得等内容。我国《刑法》还规定了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行为的刑事法律责任,对严重的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行为进行刑事打击。这些法律法规为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和刑事追责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朱建弟建议,最高院尽快制定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既能更好地对违法主体起到震慑作用,减少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行为,又能使投资者的投资损失得到赔偿,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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