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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经济转型股票: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2020-11-02 20:28:01 来源: 浏览:1
原标题: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意向,并非正式决定, 本所将结合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等作出最后的处分决定。)

  吴联模先生:

  经查明,你在作为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凯瑞”)时任董事长、原实际控制人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3.1.8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3.1.8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0年修订)》第3.8.1条、第4.2.18条和4.2.19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条、第4.2.19条和4.4.20条规定的行为。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九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拟对你给予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告知拟作出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本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对前述拟作出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根据本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的规定,你还可申请听证,如申请听证,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并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等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11月2日

  (联系人:余女士;联系电话:0755-88666550)

  (文章来源:深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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