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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价值优势基金详细讲述股票未成交损失谁承担?

2019-12-16 14:09:52 来源: 浏览:1

①股票未成交损失谁承担?

在股票交易中,股民经常碰到这样的怪事:自己的申报价格曾在盘中出现过,可最终却没有成交。他们不禁心生疑问:“这样的损失谁来负?”

根据现行有关规定,电脑故障属不可控制风险,股民向券商索赔缺乏直接的法律法规加以援用,取证和举证难度都很大。

在人工委托中,因券商工作人员失误给股民造成了损失,这样的损失是否由券商承担,应根据券商和股民事前事后各自的行为来判定。

如某证券营业部工作人员在1996年1o月24日开市前受理股民××的委托,以11.70元卖出801股“华联商厦”,当天有此价位,但未成交,后经查明是工作失误造成的。直至第三个工作日即10月28日,股民在知其未成交的情况下,第二次以同样的价格卖出同一股票, 29日又以11.78元价格再次填单卖出但终因价格回落而未成交,至29日收市前,该股民对24日的委托行为提出异议,并要求赔偿损失,这一要求是否合理呢?

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股民××在上述过程中,对其24日委托未成交的结果进行连续三次追认,因此,营业部可以不承担过失责任。

②股民权益的自我保护

在证券市场上,中小投资者处于相对弱小的地位,其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犯。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一些不规范行为就曾严重侵犯部分股民权益,如虚增利润的“琼民源案”,虚假包装上市的“红光实业案”,等等。那么股民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首先股民应该学法、知法、懂法。1999年7月IH起正式实施的《证券法》就是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立法目的之一的大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就是指法律为投资者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保证证券市场投资的公开、公平、公正,打击各种违法行为。

《证券法》对证券发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等各个环节作了规定,明确了证券市场各主体包括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中介机构、监管者等权利,同时对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作了规定,所以,投资者只有认真学习该法,才能做到心中有数,有法可依。

其次,股民应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股民打官司,这里有三点忠告:

一、要及时。在证券、期货纠纷案中,人证成分很大,有力、有利的证据得以收集,因此及时处理纠纷是十分必要的;

二、要寻找有经验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

三、要充满信心,不惧怕困难和压力,密切配合律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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