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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卢布汇率兢兢业业为你解答可转债和可交换债的区别是什么?有有哪些不同点

2020-04-01 21:30:51 来源: 浏览:1

    可转换债券(Convertible Bond)是债券的一种,可以转换为债券发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较低的票面利率。本质上讲,可转换债券是在发行公司债券的基础上,附加了一份期权,允许购买人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将其购买的债券转换成指定公司的股票。


    可交换债券(Exchangeable Bond,简称EB)全称为“可交换他公司股票的债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者通过抵押其持有的股票给托管机构进而发行的公司债券。该债券的持有人在将来的某个时期内,能按照债券发行时约定的条件用持有的债券换取发债人抵押的上市公司股权。可交换债券是一种内嵌期权的金融衍生品,严格地说,也可以说是可转换债券的一种。


    可转债和可交换债的区别如下:


    1、发债主体以及股份来源不同


    可交换公司债的发债主体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可转换公司债的发债主体是上市公司本身。可交换公司债中所换股份的来源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可转换公司债中所换股份的来源是发行人本身未来发行的新股。


    2、发行的目的与功能不同


    推行可交换公司债主要是从整个证券市场的稳定出发的。旨在引导“大小非”及大宗限售股份股东以股票作质押,发行可交换债券,避免其急于抛售或不计成本抛售股票,以缓解股市压力。换言之,可交换债券的发行是作为监管机构一种“救市”的手段而出现的。对发债主体而言,其发债目的包括股权结构调整、投资退出、市值管理、资产流动性管理等。


    而可转换公司债的发行,一般是为了特定的投资项目而筹集资金。发行可转债一方面满足了发行公司以较低成本筹措资金的需求,还为投资者提供一种风险相对可控的、收益稳定的投资品种。其目的在于满足发行公司和投资者的需求,从而活跃市场活动。


    3、发行条件不同


    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债主体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即通常所指的“大非”),交换的标的是已发行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可见,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债主体与标的股票的发行人并非同一人。而可转化债券的发债主体即为上市公司本身,转换标的为上市公司自己未发行的股票。


    4、对公司及其股东影响不同


    对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而言,由于可交换公司债换股不会导致标的公司的总股本发生变化,也无摊薄收益的影响。因此,只要不违反对其他股东的承诺,可交换公司债的发行对其影响很小。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由于可交换公司债的发行人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公司本身无法直接得到并使用“套现资金”,因此对其影响甚微。而可转换公司债的发行人即为上市公司自身,因此发债行为对其影响较大,可以直接将筹措的资金用于其所需的发展项目。


    5、发行对投资人的影响


    对于债券购买人而言,他们更关注的是债券能够带来的收益以及风险大小。由于可交换公司债的发行有着严格的要求,发行规模也受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市值70%(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均价计算)的限制,且用被交换的公司股票作为担保,再加上符合条件的发行主体一般持有较为优质的公司股票,因此,这类债券风险相对较小。因此,募集说明书中会约定该类股票的持有期限相对较长,收益也相对较低。而可转换公司债的购买者则要承受相对高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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